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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联手整顿 “现金贷”新规昨晚落地! - 凤凰网房产天津
随着监管整顿的前奏越来越紧,现金贷新规出台只等临门一脚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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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联手整顿 “现金贷”新规昨晚落地!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03 10:28

随着监管整顿的前奏越来越紧,现金贷新规出台只等临门一脚。

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全文可移步文末),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称: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当日下午,银监会在吹风会上首次对外解读了现金贷整顿的原则。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称,目前已经禁止各地新设互联网小贷机构,并将对存量的现金贷机构和业务进行集中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将纳入本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网络小贷公司风险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此文件将于近期下发。

据《财经》杂志报道,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监管原则基本涵义是“新增控制,存量排查,对现金贷不是一刀切,而是违反监管突破几个原则的予以清理,回到正常合理的状态上”。

上述《通知》发布后,趣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官方声明,表示坚决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趣店在声明中称:

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相关政策,及时、高效、有力,必将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趣店集团完全拥护、坚决贯彻执行。作为一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金融企业,趣店集团一直积极拥抱监管,愿与同业一道,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产品与服务,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发放后,多家在美股上市的现金贷公司盘前股价一度大跌。稍后趣店宣布将未来12个月内股票回购规模扩大至不超过3亿美元,趣店和相关现金贷公司股价均一度收复盘前失地转涨。趣店美股盘前下跌9%,盘初一度涨超7%。拍拍贷盘前大跌11%,盘初一度涨近3%。宜人贷盘前下跌逾5%,盘初一度涨超3%。

截至北京时间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三家公司股价走势如下。

从2017年4月份银监会首次提及对“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到10月份趣店的上市成为今年中国在美最大的IPO,现金贷引发的各界对“暴利”的关注,无疑让现金贷成为网络借款领域里最具争议的业务之一。

国内现金贷热潮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这组来自腾讯科技·数据工场的制图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一、现金贷的种类

根据现金贷的平台参与者,可分为民营系、银行系、上市系、国资系和风投系,资金来源可分为自有资金、第三方资金和网贷投资人资金等。

以今年10月份的数据来看,民营系以其数量见长,风投系则在总成交量上 “拔得头筹”。

民营系平台出身“草根”,虽说在庞大的现金贷队伍中略显“羸弱”,但是因其投资门槛低、收益率高、流动性强等特点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如红岭创投就是典型代表。

银行系,背靠银行这棵大树,充分发挥了团队以及资本的“阴凉”。据悉,现在网贷业务中已有超过十家银行涉足p2p领域,可见现金贷其难以抵挡之魅力,类似平台有金开贷、小企业e家等。

上市系,因其公众公司属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比较强,对行业的影响比较直接,尤其是在资金实力和行业积累上,上市系往往对网贷产生重要影响。

国资系,众所周知的“土豪”一派,强大国企背景坚如磐石,股东实力不容小觑,还有金融公司往来助力,深入人心的品牌影响力等等,都让国资系处于业内领跑位置。

风投系,依托风投机构注入充裕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在业内的公信力,但是运营时容易被外来资本扼住“喉咙”,虽有安全系数保障,但同时也容易存在一些隐患。

二、现金贷目前的规模、分布

目前,整个现金贷行业的规模每个月的总成交量都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

在区域分布上,仍以北上广居多,广州已达到400多家。

三、目前已经上市的现金贷公司(部分)

在众多的现金贷平台中,各家上市现金贷平台市值均已达几亿之多,最为突出的是10月18日刚刚在纽交所上市的趣店,上市41天,市值高达46.58亿美元.。

从今年第三季度来看,几家上市现金贷平台总营收最多的已超过15亿元,最少的也接近5亿元。同比增长速度更是火力全开,尤其是融360,同比增长高达384%。

关于净利润,虽说有的现金贷平台处于亏损状态,但是相比于同期,还是处于增长态势。

四、现金贷的优势

现金贷为何如此备受“宠爱”呢? 如果说现金贷的“暴利”吸引了诸多投资人,而它又是如何赢得广大用户的心呢?

1、  借款金额较小

现金贷缩小了借款金额,最小的仅为几百元。虽说借款利息高,但由于借款本金少,加之多数借款人是急需用钱,每月几百元的利息还是一个较小的数字。

2、  借款快捷

现金贷的使用人群一般是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的年轻人,在遇到紧急资金的时候常常被银行忽视。现金贷无需抵押担保,往往可以更好的帮助他们度过短期困难。

3、  操作简单

现金贷的用户只需要下载APP,注册完整的个人信息即可,可以说凭借着自己的一张身份证便搭乘了借款的终极列车。

4、  可反复借款

现金贷在信用额度内可反复借款,并且可以随时借款,随借随到。而且信用良好的用户的信用额度还会不断提升。

五、现金贷会带来的问题

由于现金贷的备受“宠爱”,其业务因而处于爆发式增长,但同时体系的不健全也带来的诸多问题,那么现金贷又会带来哪些问题呢?

1、利率飙高

目前市场的现金贷产品都是高收益产品,平均年化利率高达150%,明显高出我国民间借款合法利率范围,由此很多人谑称现金贷是民间合法的“高利贷”。

2、恶性催债手段层出不穷

现金贷之所以站在风口浪尖上,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层出不穷的恶性催债手段,“裸条”、“电话骚扰”,甚至是辱骂诅咒等,都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

3、诈骗借贷

很多现金贷平台利用学生的涉世未深和无经济来源,诱骗其借贷,导致很多学生稀里糊涂地陷入现金贷的沼泽而越陷越深。

4、个人信息泄露

现金贷的简单快捷主要是只需借款人凭借身份证填写自己的完整信息。然而很多现金贷平台缺乏对于个人信息以及风控的把握,造成诸多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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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息 金融 中国 【责编】 牛敬睿(PO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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