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原有的承租人死亡,留下的公产房到底谁可以申请过户变更承租人。市房管部门结合本市出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对大家的疑问给出了说明。
据了解,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其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相关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依据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四)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关义务的保证书。
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由该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过户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应当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该公有住房居住,对上述承诺声明进行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