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霍某把一处房产抵押给两家,骗取他人50万元。案发后霍某偿还了借款本金,但法院还是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及2万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54岁的井陉矿区人霍某为达到借款目的,将自己在井陉矿区已抵押给他人的一处房产,再次抵押给梁先生,向其借款50万元。签订协议后,梁先生按约定扣除1.5万元的利息后,将48.5万元汇到了霍某的账户上,霍某将该款偿还了自己在银行的贷款,之后一直未按协议偿还梁先生本金。直到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霍某与梁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梁先生才得知霍某早已把抵押给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他人。钱收不回,房子也拿不到,梁先生只得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的亲属归还了梁先生的借款本金,梁先生对霍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霍某从轻处理。然而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霍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