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房时提交假单身证明 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被驳
据《北京晚报》报道,以320万元的价格卖了房,过户后有180万元房款没收到。原房主杨某英向顺义法院起诉,要求买房人李某返还房屋,支付64万元违约金。顺义法院昨天上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她支付案件受理费用。理由是:原告卖房时并未征得丈夫同意,而且向银行出具了虚假的单身证明。买房人发现问题后,要求其丈夫出面认可卖房合同后再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
今年6月间,市民李先生夫妇购买了顺义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支付140万元首付款后,和原房主杨某英办理了过户手续。根据李先生的说法,银行已经通过了180万元的批贷申请。但是在过户之后,双方办理物业交接时发现,卖方隐瞒了重要事实。“这套房子里的户口是卖方杨某英的丈夫和孩子,这和杨某英的说法不一致,继续了解后才知道,杨某英正和丈夫打离婚官司。我们还发现,杨某英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写明是已婚身份,但是向银行出具的却是由她原籍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我们认为这涉嫌骗贷。”
李先生一方说,在此期间,他们曾多次与杨某英协商,希望她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而且由她的丈夫到场出具有效的证明,认可出售房屋的行为,但是,这个要求一直得不到原告一方的配合。
在法院审理案子期间,原告的丈夫许先生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他对法院表示,最开始接到法院通知的时候,他并不同意卖房,但后来和父母商量,觉得如果合同无法履行,自己的损失也会增加,可能还要承担共同债务。因此,他最终追加认可了妻子的卖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杨某英确实没有征得共有权人同意,买方对此也并不知情。过户后,买方已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原告丈夫追认了妻子售房行为之后,这份合同已属于有效合同。至于在申请银行贷款期间,买房人要求杨某英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有效证明或杨某英配偶出面签署同意文件后再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原告以对方延迟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